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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李晨薇訴訟代理人 林乙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期即林公洋、林蕭騙之繼承人、被告林明池即林公洋、林蕭騙之繼承人、被告林怡壯即林公洋、林蕭騙之繼承人、被告林宗廷即林公洋、林蕭騙之繼承人間因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土地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列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乙璇,然並未提出原告委任林乙璇之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委任狀,以符法律規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