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李潘春梅被 告 蘇文堂
蘇文義蘇文嵩蘇樹林張夙慧
蘇厚仲蘇虹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17坪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而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萬7356元【計算式:17坪×3.3058平方公尺×2800元=15萬7356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73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