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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湯朝欽

李紫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湯朝欽、李紫菱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760,000元、2,04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