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親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親字第48號原 告 ○○○(民國000年0月0日生)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子女或父母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0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並請求變更原告○○○之姓氏為「黃」等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04條所定之家事事件,惟因原告○○○現住○○市○○區○○○道0段0000巷00○0號(見卷附家事起訴狀上原告自行填寫住所地址及本院職權查詢原告個人戶籍資料),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