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洪文裕被 上訴人 羅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