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原 告 陳振耀
李明清
吳慶宗徐栢蒼曾品薰李尚展胡慎祐梁依嵐許恭誠陳世偉張紅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被 告 吳月霞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