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丞餐飲店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請求退夥結算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