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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 告 林明良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代為收受本院送達被告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