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 告 林明良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代為收受本院送達被告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