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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安勝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永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5,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0,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