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良政間請求返還代墊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股款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