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上 訴 人 黃安柔
鄭英俊被 上訴人 王仲財 住○○市○○區○○○路00號十六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