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 告 陳宥妘
陳美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被 告 陳一華
陳連益陳田文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複 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2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