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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 告 陳宥妘

陳美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被 告 陳一華

陳連益陳田文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複 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2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