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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聲 請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相 對 人即 原 告 蔣奇璋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蔣清在

蔣福蔣萬進蔣蘇笑蔣清輝蔣清良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青被 告 蔣志鴻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訴訟進行中,被告蔣清在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99分之116出售予聲請人,且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並已具狀表示同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