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 訴 人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雄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