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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黃筱婷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被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律師

賴昱亘律師鄭志侖律師連彬翰律師侯信逸律師王國忠律師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應予撤銷;備位聲明主張該決議無效等語。次查,該會議決議是否無效、不成立、應予撤銷,前經訴外人蘇賣雄對被告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為避免本件訴訟與上開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