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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黃筱婷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被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侯信逸律師王國忠律師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另案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該案原告業已具狀撤回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