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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官偉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長女、A女之父次女、A女之父肆女、A女之父伍女、A女之父長子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