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原 告 劉玉惠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陳怡靜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屋頂平台上之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屋頂平台如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7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214.32㎡之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屋頂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增建物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為斷,準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18,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5,000元/㎡×被告占用面積214.32㎡÷樓層數4層=4,018,5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403元,尚應補繳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