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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8,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1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