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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謝青夏被 告 鍾國華

林沄錚 住○○市○○區○○○街00巷0號00樓 之0

一、原告與被告鍾國華、林沄錚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不因其就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原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多寡而受影響(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被告鍾國華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㈡本院111年司執字第2669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應予撤銷、被告林沄錚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㈢被告鍾國華應按系爭土地拍定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及交付予原告。核原告上開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系爭土地甫經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1,151,000元拍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件卷宗查閱在案,而原告於111年10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該拍定價格堪認與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市價相當,茲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