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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 告 林金義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複 代 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被 告 劉慧寶

徐御珉訴訟代理人 王明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