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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 告 朱俊溪

朱寿山林清惠朱欣媚朱靜宜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被 告 朱宏堅

朱浤源朱宏銘朱莉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麗蓉被 告 朱亮光

朱重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