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莊淑美

江秋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