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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 告 林麗美

林振英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原 告 林秀珍

張錦樑郭仲利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李政儒 律師王紹雲 律師被 告 洪國智

洪清通王秋雄王秋棠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王識涵 律師被 告 李榮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