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 告 林麗美
林振英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原 告 林秀珍
張錦樑郭仲利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李政儒 律師王紹雲 律師被 告 洪國智
洪清通王秋雄王秋棠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王識涵 律師被 告 李榮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