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蘇清水律師被 告 陳榮参
吳彩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面積(平方公尺)」欄中「9
8.95」之記載,應更正為「89.9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