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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奕攸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被 告 吳雪麗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