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 告 莊麗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莊綿等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