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謝尊欽、謝○○等二人,惟本件涉及被繼承人謝○○之遺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被繼承人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繼分、全部遺產明細(含價額),並表明是否變更追加繼承人為被告,提出完整訴之聲明,及按變更後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