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以上原告與被告林楊碧珠、王陳玉蓮等人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林楊碧珠已遷出國外,應依法陳報其國外之住居所,俾囑託送達。
二、被告王陳玉蓮已歿,應補正其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確認被告、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