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林楊碧珠
陳王翠淑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容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惠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仁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智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郭慧美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岩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王佩蘭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衡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嶽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衍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秋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王翠淑、王翠容、王子惠、王怡仁、王怡智、王郭慧美、王翠岩、張王佩蘭、王子衡、王子嶽、王子衍應將附表所示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確認被告林楊碧珠於民國88年2月5日為被告張秋南所設定如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張秋南應將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楊碧珠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下均逕稱其名,合稱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林楊碧珠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420,919元及利息、違約金,原告已對林楊碧珠取得本院97年度執字第77644號債權憑證,而林楊碧珠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設定有附表所示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下分稱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其中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王陳玉蓮已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王翠淑、王翠容、王子惠、王郭慧美、王怡仁、王怡智、王翠岩、張王佩蘭、王子衡、王子嶽、王子衍(下稱陳王翠淑等11人)。惟原告否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被告應負舉證之責,又縱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日期為77年7月18日、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日期為88年2月5日,至今已逾35年、24年,應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債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陳王翠淑等11人、張秋南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陳王翠淑等11人、張秋南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見補字卷第15頁,訴字卷第115頁)。
三、被告等均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
,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再當事人之一方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求為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主張債權存在之一方,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⒈王陳玉蓮曾於88年間起訴主張:林楊碧珠於77年7月18日邀同
訴外人林金宗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8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78年1月18日,並設定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以供擔保,嗣未依約清償,起訴請求林楊碧珠給付借款等語,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2246號判決勝訴乙情,有該判決(見訴字卷第249頁)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
⒉另原告主張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罹於時效,陳王翠淑等11人
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應塗銷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張秋南應塗銷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等節,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77644號債權憑證、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王陳玉蓮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查無王陳玉蓮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本院111年11月23日函及家事事件查詢公告結果等件為證,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之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則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等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等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至原告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里段 1630-41 817 10000之115 備註: 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 1.抵押權人:陳王玉蓮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里地○○○○○地○○0000號收件,77年7月18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77年7月18日至78年1月18日 8.清償日期:78年1月18日 9.利息(率):依契約約定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 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 1.登記權人:張秋南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里地○○○○○地○○0000號收件,88年2月5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88年1月30日至98年1月29日 8.清償日期:依各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