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鄭琮諺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郭栢浚律師被 告 鄭博榮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聲請撤銷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有無存在乙節,已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以下簡稱另案)審理中,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而本件被告是否對原告有系爭本票債權,及原告得否以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或其價額),係以另案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認定為據。】為由,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因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已於113年3月11日判決確定,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