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 告 吳雪麗
方信介方鈺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被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君孺被 告 林奕攸
方建中曾虹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郭曉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2頁第14行以下關於「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原告聲明㈤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