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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 告 李仁群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李陳美津被 告1.蔡文謙訴訟代理人 蔡長榮

蔡長進被 告2.蔡和信訴訟代理人 蔡和合被 告3.蔡文正

4.蔡聰帝

5.洪蔡阿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殷銘謙被 告6.蔡汶育

7.新寶宮法定代理人 蔡萬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被 告8.蔡子頭(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9.蔡程芳(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0.蔡繐憶(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1.蔡以新(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2.蔡吟宜(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3.蔡子文(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4.蔡玉琳(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5.蔡育源(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6.蔡育富(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7.蔡育全(即蔡乾隆之繼承人)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莊秀茹被 告18.蔡子力(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19.王蔡美蕋(即蔡乾隆之繼承人)

20.蔡照明

21.蔡慶林

22.蔡宗榮

23.蔡承賢

24.蔡禎芸

25.蔡沂芳

26.蔡岷倧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蔡德霖被 告27.蔡彥淵

28.蔡連敏

29.蔡昌榮

30.蔡宗穎 高雄市○○區○○街000號

31.蔡永利

32.蔡和興

33.蔡糧泰

34.蔡如雯(即蔡議農之承當訴訟人)上 八 人訴訟代理人 蔡風永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00樓 被

告00.蔡周文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36.蔡正山(即蔡振煌之承當訴訟人)

37.蔡正彬(即蔡振煌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蔡文謙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慶林取得」,更正為「被告蔡慶林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