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尤美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黃切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