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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蘇曼晴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陳文昌

張浩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代 表 人 王碧玉訴訟代理人 諶貞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1號、112年度交查字第1329號張浩哲涉嫌詐欺案件,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19號陳文昌涉嫌詐欺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陳文昌、張浩哲涉犯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781號、112年度交查字第1329號就被告張浩哲涉嫌詐欺案件偵查中,及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6019號就被告陳文昌涉嫌詐欺案件偵查中(訴字卷第205-215頁)。因被告陳文昌、張浩哲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