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葉○○」之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則原告究係對何人主張權利提起本件訴訟,容有未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為送達,是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掩)。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戶籍謄本除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