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 告 陳清源被 告 陳松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應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為依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認於前開終局判決確定前,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終局判決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7月3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