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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黃雅靖訴訟代理人 劉棕欣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被 告 黃鈴惠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林冠廷律師李明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姑姑,並為訴外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得公司)之負責人,正得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間擬對訴外人黃聖博、林卉庭提起訴訟並執行假扣押,需先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被告為籌措擔保金乃向原告商借款項,原告同意借款予被告後,於原告京城商業銀行帳戶內領取300萬元,並開立金額300萬元、受款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本行支票1紙交付予被告(下稱系爭借款),兩造間就系爭借款雖未約定返還期限,但被告已於110年4月間向本院領回擔保金,原告乃於110年9月間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借款,竟遭被告拒絕,原告乃委請律師依民法第478條規定發函催告被告於一個月之期限內返還,上開催告函並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被告,依法被告應返還借款及自及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10年10月2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若被告否認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應舉證證明其受有300萬元利益之法律原因為何,否則原告亦得本於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是爰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備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系爭借款之借款人為正得公司,並非被告個人,被告係正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正得公司需要擔保金才向原告借款,取得系爭借款之人為正得公司,原告主張借款人為被告個人,應由原告舉證,原告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更不能證明被告個人獲有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為原告之姑姑,並為正得公司之董事長即代表人,原告

為正得公司之董事、訴外人林卉庭為正得公司之監察人,均對正得公司有股份。

㈡正得公司於108年6月13日對黃聖博、林卉庭向本院聲請假扣

押,經本院於108年7月2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95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正得公司以80萬元為黃聖博供擔保後,得對黃聖博之財產於2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以300萬元為林卉庭供擔保後,得對林卉庭之財產於776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㈢被告於108年6月10日、108年7月8日有與原告為如起訴狀原證1即營司調字卷第19頁至23頁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㈣原告於108年7月9日有自其京城商業銀行帳戶取款300萬元,

並請京城銀行開立面額300萬元、受款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本行支票1紙交付予被告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由本院提存所以108年度存字第525號提存在案。(營調卷第19頁至第25頁)㈤正得公司於108年7月11日有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聲

請假扣押訴外人林卉庭之財產,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82號假扣押事件執行扣押林卉庭之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債權。嗣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8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抗第43號廢棄,並駁回正得公司假扣押之聲請確定,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82號假扣押案件乃撤銷對林卉庭假扣押之執行。

㈥正得公司於110年2月5日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已經本

院於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准予返還所提存之擔保金2,819,091元及其利息,正得公司並已向本院提存所領回上開擔保金完畢。

㈦原告有委請律師寄發如原證3內容載明「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通知被告於函到屆滿1個月後立即返還全部借款」之律師函,上開律師函已於110年9月22日送達被告收受。(營調卷第27、29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系爭300萬元借款之借用人是被告或正得公司?原告依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是否有理由?㈡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及自110年

10月2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先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被告返還借款之訴,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之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 47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應由當事人間就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故主張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當事人,縱能證明有金錢之交付,仍應就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乙事負舉證之責任。原告主張於108年7月9日有交付300萬元之本行支票予被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惟被告否認其個人為借款人並抗辯取得該300萬元之人為正得公司,借貸意思表示合致應係在原告與正得公司間,借款人應為正得公司,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對於兩造間就系爭300萬元借款有成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負舉證責任。

⒉就此原告係以兩造間於108年6月10日、同年7月8日之LINE通

訊對話及原告有交付300萬元之本行支票乙紙給被告為證據方法,惟被告係正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外即代表正得公司,故被告對原告所陳借款等語,亦可能係代表正得公司而為,尚難僅以被告對原告為上開陳述即認定借用人為被告個人,應由兩造提出相關證據加以判斷,而被告抗辯當初係正得公司要假扣押訴外人林卉庭等之財產需要提供假扣押擔保金才向原告借款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假扣押卷核閱無誤,詳如不爭執事項㈡㈣所示,亦與原告所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時間相符,而被告於同年7月8日對話中請原告開立之系爭300萬元本行支票亦確係正得公司聲請假扣押訴外人林卉庭財產供擔保所需之金額,並以正得公司名義提出本院提存,而原告本身亦為正得公司之董事,且由其與被告之對話及所交付予被告之本行支票亦載明受款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亦可知原告明確知悉系爭款項係因要假扣押林卉庭財產所用,由上開證據資料判斷應認需用款項及取得款項之人為正得公司,被告抗辯系爭借款借用人為正得公司,應屬合理,原告主張係被告個人借用,應再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係以個人借貸之意思而與原告達成系爭借款之借貸意思合致,原告固主張LINE語音通話中被告有向原告表示要給原告利息,並提出語音檔及譯文乙份為憑,然被告亦可代表正得公司同意給付原告利息,尚難以此證明是被告個人要給付原告利息,自難以此證明係被告個人向原告借用系爭借款,又原告所主張正得公司資產負債表或相關會計憑證並未列計系爭借款等情縱屬為真,亦僅屬被告有無違反相關稅法或商業會計法之問題,尚難以此證明借貸意思係存在於被告個人與原告之間。此外,原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個人間就系爭300萬元款項有成立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則其主張與被告個人間就系爭借款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即難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00萬元及自1

10年10月23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為無理由: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為其成

立要件之一,故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⒉本件原告雖能證明與被告間有系爭300萬元本行支票之給付關

係存在,惟並未能證明被告受有利益及被告之受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主張已難採納。況依前所述,原告所交付之300萬元本行支票係供正得公司所用,受利益之人為正得公司,且原告係因借貸關係而交付該款項給被告,原告所為此項給付關係,係具有特定之給付目的,且存有一定之法律關係,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為給付,原告前主張其與被告個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雖未能證明屬實,亦不得即據此推認兩造間之給付關係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益,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00萬元款項及利息,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請求權存在之事實,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均認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