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上 訴 人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政良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