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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 告 蔡政良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被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