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2號原 告 謝美玉
謝乾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罔被 告 謝清風
謝竣偉謝炎材謝錯圳
謝明興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森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