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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2號原 告 謝美玉

謝乾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罔被 告 謝清風

謝竣偉謝炎材謝錯圳

謝明興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森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