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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 訴 人 謝森泉被上 訴 人 謝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9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