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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 告 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萬發間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之訴,然被告黃萬發於原告本件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訴(見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日期戳章)前之110年2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黃萬發係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