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麗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娟、高銘彬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