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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訴訟代理人 宋昀融

張博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9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