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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陳倩如蘇炳璁被 告 李育樺

李才欽李才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