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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原 告 鄭安才即鴻翔汽車修護廠被 告 吳育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