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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 訴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訴訟代理人 周嘉韋律師被 上訴人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由送達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之末日應為111年11月8日,上訴人於111年1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經逾期,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