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即反訴 被告 隆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