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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上列反訴原告就其與隆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對隆瑒有限公司、曾昭華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卷第121頁民事反訴狀),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03-23